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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INA CHEMICAL INDUSTR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CHINESE JOURNAL OF CHEMICAL EQUIPMENT
2016年第3期 总第243期 目录

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2〕36号)

2012-07-17 09:10:37栏目:政策法规 来源:

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以下简称《移动容规》)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实施《移动容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移动容规》的过渡期
   
    考虑到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等实际问题,移动容规的过渡期定为2012年6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一)本意见发布日期后,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采用《移动容规》;于本意见发布日期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法规完成设计制造。
    (二)对按自主计划生产的定型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移动容规》尽快完成设计修改,否则不得继续生产;对于在本意见发布日期前已投入制造的定型产品,可以按原设计完成制造、经监督检验出厂。

    二、生产
   
    (一)引用标准
    为推进移动式压力容器轻型化,切实落实国家节能政策,在GB/T 10478-2006《液化气体铁路罐车》、GB/T 19905-2005《液化气体运输车》、JB/T 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JB/T 4782-2007《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JB/T 4783-2007《低温液体汽车罐车》、JB/T 4784-2007《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
    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系数按GB 150.1-2011《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确定;
    2. 对于常见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如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量等,可以按照《移动容规》表3-4确定;
    3. 罐体材料化学成分、力学性能、钢板超声检测、材料复验、产品焊接试件及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等要求,可以按《移动容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该标准没有规定的,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可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的危害性。
    (三)管路耐压试验压力
    当按照《移动容规》3.11.8确定管路的耐压试验压力有困难时,可以按照不低于罐体或者气瓶的耐压试验压力确定管路的耐压试验压力。
    (四)风险评估报告
    移动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产品型号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本文附件的规定。
    (五)真空绝热性能检测
    真空绝热罐体静态日蒸发率的检测可以根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作为产品批量检测项目,标态维持时间的检测作为产品型式试验项目。

    三、使用管理
   
    (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1. 2012年6月1日前,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压力容器操作中的罐车充装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原证书仍然有效;2012年6月1日后,新取证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TSG R6001-20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等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2. 按照交通部门和质监部门的分工,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随车人员如持有由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押运员证书,可不再要求配备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格的作业人员。
    (二) 移动式压力容器异地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异地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登记机关。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书面告知检验结论,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 装卸用管耐压试验压力
    根据装卸介质不同,将装卸用管的耐压试验压力按照下述要求确定:
    1. 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
    2. 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试验压力为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附件: 风险评估报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风险评估报告要求

    1  总则

    1.1  本附件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2  移动容器设计单位应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6条的规定,编制针对移动容器预期使用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
    1.3  设计单位应按照移动容器型号,充分考虑移动容器可能参与的运输方式,及在相应运输方式中各种工况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失效模式,在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使用、充装卸载等方面提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失效。
    1.4  设计单位应向移动容器用户提供制定移动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2  制定原则和程序

    2.1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2.2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根据用户设计条件和其他设计输入信息(如设计任务书等),确定移动容器的运输方式及各种使用工况;
      b) 根据移动容器的充装介质、环境因素、运输方式及条件、装卸方式及条件等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其后果;
      c) 针对所有危害和相应的失效模式,说明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依据;
      d) 对于可能出现的失效模式,给出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e) 形成完整的风险评估报告。

    3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a) 移动容器的基本设计参数: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方式的联运等)、工作条件(如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腐蚀环境等)、装卸条件(如装卸方式、装卸压力等)、充装介质(如编号、名称、危害特性等)、基本结构(如单层罐、堆积绝热罐、真空绝热罐、气瓶等)、材料(如罐体或瓶体材料)等;
      b) 所有可能工况条件的描述;
      c) 所有工况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危害,如爆炸、泄漏、破损、变形、真空失效、侧翻等;
      d)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采用的条款;
      e)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设计中载荷、安全系数和相应设计计算方法的选取依据;
      f) 规定针对介质少量泄漏、大量涌出、爆炸状况以及交通事故情况下如何处置的措施;
      g) 根据可能发生事故情况,规定合适的随车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防护装备和措施。

    4  风险评估报告的签署

    风险评估报告应具有与移动容器设计图样总图一致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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