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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INA CHEMICAL INDUSTR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CHINESE JOURNAL OF CHEMICAL EQUIPMENT
2016年第3期 总第243期 目录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办法

2009-09-17 16:03:46栏目:审查办法 来源:ccie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工作,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审查程序适用于企业自行制定,委托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三条  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委托协会组织审查的,由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检验规则可操作性、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审查结论。

第二章 审查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如申请审查,应当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条  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不少于以下内容的审查资料: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七)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受理前协会预审申请单位提供的审查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齐相关资料。协会受理申请后,双方签订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收取审查服务费用,组织企业产品标准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七条  专家组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
      (一)从事该行业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三)熟悉有关法律、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九条  专家组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查组织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审查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对标准审查和评价,保证审查结果的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审查结论,提交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审查单位提供的审查资料齐全后,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审查日期,印发审查通知,同时向审查专家发送审查的标准文本(送审稿)等资料,审查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第十三条  审查主要内容: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四条  审查工作时间视企业产品标准的性质而定,一般为一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查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审查的依据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及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大纲(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专家应按审查通知的要求按时抵达审查地点,同时将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意见带至审查会。

    第十七条  正式审查前,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召开审查预备会,讲明审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审查工作程序
      (一)专家组组长介绍专家组成员和到会领导;
      (二)到会领导讲话;
      (三)标准起草单位介绍标准制定情况;
      (四)专家组对标准进行逐条审查;
      (五)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并进行表决;
      (六)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详见附表1-1、附表1-2。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专家在专家组审查意见处签署意见并签名。
      (七)“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中,审查情况应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八)专家组组长宣布审查结果。

    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五章 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专家组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如有重大缺陷,协会有权责成原专家组补充审查和重新评价;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协会组织审查的负责人员有权中止审查;已经完成审查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协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审查任务的资格,并由协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审查的有关人员,擅自泄漏标准审查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大纲.doc  2﹑附表2-1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doc   附表2-2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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