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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INA CHEMICAL INDUSTR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CHINESE JOURNAL OF CHEMICAL EQUIPMENT
2016年第3期 总第243期 目录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产品技术鉴定程序和办法》

2009-09-10 14:40:50栏目:鉴定程序与项目论证办法 来源:cciea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产品技术鉴定程序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产品生产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是指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产品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技术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在技术上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五条 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鉴定工作要注重产品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章 鉴定依据、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鉴定的依据为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产品技术鉴定大纲(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产品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评价产品是否满足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请产品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九条 产品制造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鉴定前在向协会提出申请报告时,还应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产品技术鉴定大纲;
    (二)产品制造总结报告;
    (三)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四)产品检测或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
    (六)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产品标准目录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八)产品技术查新报告;
    (九)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根据产品而定)。

    第十一条  协会受理申请后,双方签订产品技术鉴定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收取鉴定服务费用,确定具体的鉴定日期,组织鉴定人员,印发鉴定通知,并派出鉴定人员。

    第十二条 协会受理申请后,根据产品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协会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产品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鉴定:由协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产品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协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上述三种鉴定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技术,由协会核发统一制定的《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详见附件二)和悬挂证书(详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鉴定工作时间视产品而定,一般为一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鉴定组织单位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结论无效。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确定鉴定时间;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颁发鉴定证书和悬挂证书。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技术设计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产品技术承担单位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会议鉴定设鉴定委员会主任1名,负责组织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分为资料审查组和产品检查组两个小组进行具体工作,每个小组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产品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产品技术的答辩及必要的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主任对鉴定结论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产品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鉴定通过后,协会发给鉴定申请单位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正本和悬挂证书各1份,协会应将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和相应的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鉴定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协会组织鉴定的负责人员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协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并由协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产品技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产品技术鉴定大纲.doc
          2﹑产品技术鉴定证书.doc
          3﹑产品技术鉴定悬挂证书(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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